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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广西师范大学”做出的《关于4月25日校内集会游行的通报》进行几点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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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01:3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4曰25日下午雁山购房户教工自愿集会请愿,4曰26日学校以“广西师范大学”为落款的红头文件给出了《关于4曰25日校内集会游行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并在《通报》上对请愿教工发出警告。全体购房户教工对这个通报用权力打压教工表示不满,并做出下面的陈述和答复。

一、请愿经过

在学校一拖再拖,总是在购房户教工抗议下被动通报建房进展,直到现在雁山住房问题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情况下,购房户教工忍无可忍,于4月25日下午17点30分自愿聚集在育才校区行政楼前表达诉求,打出横幅,递交请愿书,要求学校领导一周内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尤其是雁山教工住房建设后续资金的可行性方案。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先后到场,随后有人命令保卫处工作人员去没收横幅,被请愿教工们喝退。期间请愿教工自动喊出口号“还我血汗线”“还我房子”和"还我的血"的口号。校领导面对请愿教工,还是和往常一样,说坐下来沟通,并不能给出一个有希望的答复,并说校长声音太小大家听不见(有老师提出可以拿扩音器,但并没有被采纳),要求我们请愿的教工派代表去档案馆一楼会议室与校长沟通。绝大部分教工认为学校领导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所以不去,只有三位教工因为碍于校办主任的个人情面去了,但他们声明他们只代表自己,不代表其他请愿教工。校办主任告诉请愿教工,校长与三位教工沟通完后,出来回答其他请愿的教工。后来三位教工回来了,但并未见校长出来。这时已经到了18点30分左右,合理要求遭到挑衅的请愿教工就集体提出要打着横幅去学校西门表达诉求。当请愿教工行进在中国银行的前面时,负责管雁山教工住房的副校长要没收横幅,被一位退休请愿教工阻止。随后又来了一位高大的保卫处工作人员,他要强行阻止拉横幅,并做出打人的架势,被请愿教工喝退。请愿教工继续向西门行进,并在行进的过程中唱起了《国歌》,最后到西门内则停止,有三次喊口号,分管副校长、工会主席及其他几位随从领导拦在校门,怕请愿教工出校门。请愿教工在学校西门内则打着横幅站到18点50左右,派代表去给分管副校长说,请他给请愿教工一个答复,分管副校长说请愿教工把事情闹成这样了,他没什么可说的了,请愿教工代表回来后说明了分管副校长的态度。随后就收了横幅,散去。

二、关于《通报》几处值得商榷的地方



1、整个通报对为何会导致雁山购房教工集会请愿的原因没有一句说明,反而在说学校领导做了许多工作积极推进,而且有意避开学校的责任。《通报》说:”学校非常理解购房教职工希望开发商尽快交房的迫切心情,也高度重视购房教职工希望学校加大工作力度的强烈诉求。“这句话说学校非常理解教职工希望开发商交房的迫切心情,把这次请愿行为说成是教职工和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又一次再撇清雁山购房和学校决策层的关系,并且还说了学校高度重视这个和学校并没有什么关系的雁山教工住房建设的工作。这里面的逻辑值得玩味,先是撇清与雁山房屋建设的关系,然后又说学校做了很多不该他做的工作,其实就是告诉购房教工要感激学校。事实上,学校自始至终都参与教职工在雁山的购房,首先是论资排辈买房,别墅、复式楼、大房、小房都严格按照资历学历拥有购买资格。如果纯粹商品房,是不应该这样的,显然学校参与了。其次在学校的网页上公开发布有关雁山教工建房的各种信息,包括催缴房款,明显学校和润松公司一起成为了催缴房款和水电费的主体。在没有建好房子的情况下,大部分购房教工本着信任学校的良好愿望,把房款全部交付润松公司(总金额3亿左右,足够润松公司建设雁山住房),显然学校也是参与其中。最后,学校并没有承担监管责任。购房教工信任学校,学校应该监督资金的流向,但事实是建房资金被润松挪作他用。如果说购房款遵照商品买卖合同,学校监管有些困难。那么,水电在合同中规定由学校来建设,购房教工所交的水电费应严格控制在学校的手中,可是又出现了资金被交到润松并被它挪用。学校在监管上难辞其咎。《通报》最后说“学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 努力敦促开发商推进‘相思江•奥林苑’项目建设,今后也将一如既往地积极推动项目建设”。学校这个说法我们是赞成的,但是学校的千方百计怎么都拖了这么长时间还没有一计,甚至连一个可行性的规划方案都两三个月拿不出来?你们的千方百计未免太让购房教工失望!你们是不是真心实意为购房教工解决问题,我们是怀疑的。

2、学校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给购房请愿教工定调定性,目的是起到威慑的作用,打压请愿教工维护合法权利。《通报》说请愿教工”严重影响了学校公共秩序, 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并给出第四条:”对于 4 月 25 日非法集会游行事件,学校将在对事实经过充分调查的基础上, 依据有关法律及校内规定对违法违规违纪的校内人员给予相应处理。“为此,须作以下答复:第一,请愿教工在下班以后自愿集会,并没有影响正常的教学研究工作,仅仅局限在校园内部,没有造成公众性交通拥塞,所采取的都是合理合法的维权。《通报》用”严重影响了学校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并不成立。购房教工通过个各种媒体维权,是学校一拖再拖又拿不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导致购房教工看不到希望并且求告无门的条件下做出的本能性反应。如果此时学校还利用权力打压请愿教工,真是有逼死购房教工的倾向。第二、第四条用“非法”定性请愿教工的维权行为需要商榷。购房教工在权利受到极大损害的情况下,被逼无奈做出维护自己正当权利的举动,是合法、文明、理性的维权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根本宗旨,这是现代的中国人在宪法框架内合法权利的诉求,却被学校以广西师大的名义说成是“非法”。那么请问,学校说的“合法”是不是完全要我们购房教工臣服于你们意愿,把这个房子的问题一拖再拖,最后让我们的血汗钱打水漂或者房子质量无保障?

党委宣传部的人在摄像,要“一个一个找”

3、《通报》故意规避一些事实细节。如“18:30 左右,几经劝阻无果,集会人员开始持横幅在校园主干道游行,并一直行进至学校西大门内侧,继续喊口号。”这句话中为什么不向广大教工和媒体说明,当时出现了保卫处的人两次试图强行阻止请愿教工拉横幅,并在向西门行进的路途中有打拉横幅请愿教工的举动?这些保卫处的人是不是受学校的强行命令?还有在请愿过程中校办主任大声叫嚷:“全拍下来,一个个找。”(我们拍了录像)校办主任这样的叫嚷并没有在《通报》说到。这是你们忽视的两个非常重要的细节。是不是应该在《通报》中添上?!

4、《通报》落款署名“广西师范大学”,没有说明具体是怎样形成这个通报的前言,就匆忙地列出几条给请愿教工定性,让我们广大购房教工大惑不解:究竟是一人做出的决策还是经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的决策?再说,广西师范大学是我们所有老师的广西师范大学,不是某一个和某几个人的。《通报》落款广西师范大学那就是说经过我们广大教职工承认的,但事实上,我们普通的广大教职工没有一个参与这个《通报》的做出,所以落款“广西师范大学”其实是广西师范大学的领导层单方面做出的,并不代表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最后,我们愿意敞开胸怀与学校领导集体沟通,我们讲道理摆事实,希望在平等的基础上辩论、讨论,找出谁应该负责,谁有过错,请问学校领导集体能不能做到这一点?我们非常不愿意和一个动不动就用权力压制请愿教工的领导集体沟通。今天之所以走到这一步,说实话并不是我们广大购房教工的过错,从第一次召开购房教工大会的时候,学校党委书记就发出对抗的信号,明确说到目前为止校领导没有违规行为,并警告老师如果采取罢课等过激行为,将依法论处。后来我们购房教工和学校党委书记沟通,并给她提建议说不能与购房教工对抗,她也认识到了学校作为推进雁山住房建设的主体作用,使我们看到了一线希望。谁承想学校的工作进展如此缓慢,在多次请求学校拿出可行的后续资金解决方案未果的情况下,才举行这次请愿活动。结果学校便在匆忙中做出了这个《通报》,又一次发出威压的信号。这不仅使广大购房教工感到寒心,而且还有可能激发广大购房户教工维权到底的决心,从而把这学校这个问题推向一个更为宽广的平台上来解决。如果还要继续威压,是不是会有激烈冲突,我们不知道。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不知学校领导集体想过没有?我们真诚地请学校领导集体在做《通报》的时候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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